《城市规划法》第30、31、32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负责签署选址意见书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它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是保证城市用地及建设按规划进行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