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的主題是電子形式的商品。关于卡尔·波兰尼提出的经济概念“fictitious commodities”,請見「虚构商品」。
虛擬商品(英語:virtual goods)是透過網際網路購買並使用在網際網路上的非物質對象或貨幣,例如電子書、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1]。
目录
1 各國法规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
2 類型
3 參考文獻
各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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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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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虛擬商品可以做為財產納入遺產被列管繼承,或是債務執行品。[2]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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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
文字影音
包括電子書、透過購買而得以下載的音樂、電視劇集、電影等。
遊戲道具
又稱虛擬寶物,簡稱虛寶,為電子遊戲內的遊戲道具。隨著網路遊戲免費模式的發展,一部份的網路遊戲會以「免費」作為招攬手段,並在遊戲中提供必須以現實金錢購買的遊戲道具,來做為遊戲的收益來源。而一些遊戲道具也因其取得難度高,開始現實世界的玩家間以真實世界金錢進行買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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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azon may benefit as digital goods sales jump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uters.com, Fri Dec 23, 2011 11:32am EST
^ 央視-民法典新篇解讀. [2021-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